第4章 称不上证据的证据(四)
早早的,法院里就坐满了听审群众。
审判长起身,下面群众一同起身,他轻轻地敲击了法槌,宣布开庭,众人坐下。
“河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照《华夏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叶晓琳与被告吕梁,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叶晓琳起身说:“我是叶晓琳,性别女,23岁,籍贯是河洲市金银区。”事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她的表情很淡然,果然时间可以带走一些东西。
王芳紧接着起身,面对着观审人员陈述道:“我是王芳,是原告叶晓琳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吕梁死亡缺席,空着位置。
旁边坐着一名异国样貌的男性,对着法官鞠了一躬后,面朝观审团,操着一口不太标准的华夏语,一字一字的蹦出来:“沃食艾德梦,沃食天竺国人,崇当被搞人吕梁的编护吕氏。(我是埃德蒙,我是天竺国人,充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王芳心里暗想:真的是河洲四大家族,手笔就是大,请来了外国的律师。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叶晓琳:“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埃德蒙:“无一一。”(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紧接着审判长又宣布:“法庭调查开始!请当事人陈述”
叶晓琳起身,说:“我当时在房间里睡觉,就听到了门发出嘎吱嘎吱的声音,吕梁冲了进来,拿了把刀,威逼我交出财物,后我企图逃跑,他强迫我进厨房,强暴了我。”
王芳补充:“从嫌疑人口袋中的一条钢丝并且门锁有被撬动的痕迹可知嫌疑人撬门进入当事人家中行窃或者抢劫,手中一把刀证明有抢劫的意图。再由现场照片和DNA取证,证明被告人吕梁正在实行强奸,证据充分。”
被告人吕梁死亡,无反驳。
被告方代理人埃德蒙起身,自信满满的说到:“深判长,沃饭对院搞的陈叔。”(审判长,我反对原告的陈述)
众人十分惊讶,包括王芳和叶晓琳,证据链确凿,板上钉钉的事,都不知道这个天竺国人在负隅顽抗什么,还是说他掌握了什么关键性的证据?
他接着说:“沃方挡事人的确对叶女时左除了不挡腥味,可是,原搞人明线时防卫过档,沃队对方的整局存在一一”(我方当事人的确对叶女士做出了不当行为,可是原告人明显是防卫过当,我对对方的证据存在异议)
王芳起身,整理了一下手里的文件,说:“按照《华夏刑事诉讼法》第31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按照《华夏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芳补充道:“吕梁对叶晓琳实施抢劫强奸等不法侵害,所以属于正当防卫,对方当事人死亡,虽然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对叶晓琳的伤害却是难以想象的,我方申请对方家属对叶晓琳进行赔偿。”
审判长起身,敲击了法槌,说:“现在休庭30分钟,我与几位审判员商议一下再做决定。”
几位法官走后,法庭乱作一团,有几位正义直言的人在后面叫喊:“正当防卫还有什么值得商议,是不是有什么内幕?”
半个小时很快过去,几位法官从休息室中走出来坐好,审判长再次敲击了法槌,宣布:“正当防卫成立,由于被告人死亡,宣布其免除刑事责任,赔偿原告8万华夏币。原告和被告有无异议?”
王芳询问了叶晓琳后与埃德蒙一起向审判长示意无异议。
“我宣布本次刑事诉讼结束,休庭。”
“8万够干什么的啊?是不是有内幕?兄弟。”刚刚休庭30分钟时正义直言的那位侧过身子问另一位正义直言的人。
“这你就不懂了吧,原告是女性,总不能把自己被强奸的事闹得满城皆知吧,被告家庭殷实,关系很多,肯定也提前和法庭这边打好了招呼,能赔偿8万已经是皆大欢喜了。”被问的那个人回应说。
“还是兄弟你懂得多。”
看着这位小迷弟崇拜的眼光,又开始分析:“其实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吕家只不过派一个外国的律师走个过程,私下里肯定已经赔偿了不少钱,毕竟吕家家大业大、财大气粗,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也不能把这个事情闹大。”
“大哥,您分析的太有道理了吧,也就是说这场官司原告是一定会取得胜利的,只不过不想把事情闹大,才允许那个老外沉默。”
“差不多,吕梁都成年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干出什么伤天害理的事父母都不需要赔偿。反观现在吕家那么积极的赔偿,寻求谅解,只是为了不让原告将事情闹得人人皆知。”
法庭休庭之后,众人皆散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