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先后顺序
本杰明原来就在地检署任职,后来因不满地检署的工作,认为地检署无法真正做到让有罪之人罪有应得,愤而辞职。
他是个本就对地检署,对警方,乃至对联邦的政治体系不满的人。
考虑到他的经历,这番稍显过分的发言也就可以理解了。
本杰明保持着律师行业内少有的天真感,但他并不是傻子,为了抗辩你可以用一些法官不喜欢的例子,但没必要一直用。
于是本杰明在阐明逻辑关系后马上表示自己没有问题。
“我方申请将哈恩列为证人。”
就在这时,一直很安静的哈文突然开口了。
“我方在今天之前才刚刚获得一条新线索。哈恩将直接证明我当事人与这系列凶案的关系。”
“法官阁下,法庭是否能接受我方申请?”
布鲁克林诧异地看着哈文,随后目光忍不住转向一旁的本·斯通。
至于本杰明,他正一脸震惊地望着哈文,根本不用问,他脸上就明晃晃地写着‘我们什么时候有这个证人了?我怎么不知道’呢。
显然,他对此毫不知情。
布鲁克林意识到,庭审进展到这里,恐怕最大的转折点要来了。
红恶魔模仿杀人案,从8月29日第一起案发开始,一直到现在为止,所有的一切都与这位红恶魔哈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案时间是他被审判入狱的时间。
作案手法是模仿他的手法。
作案目标与他挑选的目标如出一辙。
作案嫌疑人是他的狂热粉丝,视他为上帝。
警方获得的情报出自他口。
警方布置抓捕行动来自他的提议。
这个人没出现在庭上,但整个案子都围绕着他。
很早以前,在本·斯通私下里找布鲁克林问意见时,布鲁克林就意识到,整个红恶魔模仿杀人案都跟哈恩这位真正的红恶魔有所关联。
那时候本·斯通说他需要纽约最好的律师给予帮助。布鲁克林给出哈恩的名字。
本·斯通从布鲁克林的话中受到启发,将当时对他们不利的现场痕迹问题略过,直接利用提请哈恩为新证人的动作大乱哈文的计划,使得己方的证据链条完备起来。
当场抓人,认罪录像,包里藏有凶器……
就算没在之前的犯罪现场出现过又能怎样?
本·斯通一套组合拳下来,让陪审团直接忽略这个问题——尽管本杰明与哈文反复提及并强调这一点——很顺畅地跟着证据走,认定柯蒂斯有罪。
只要长眼睛的都看得出来,如果庭审到此戛然而止,陪审团一定会一致认定柯蒂斯有罪,整个合议过程可能都不超过五分钟。
按照本·斯通的剧本,接下来该他们提请哈恩出庭作证。
而跟哈恩打过交道的本·斯通十分笃定,哈恩一定会将法庭搅和成一团糟——那是个为了不给警方测定基准线而敢于对着大卫喊出‘我对你很感兴趣,要不要试试我后面……’的人。
本·斯通对哈恩的评价只有一句话——没有一句真话。
而在柯蒂斯约等于哈恩这一固有印象存在的前提下,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做出什么更出格的事儿的哈恩不管说了什么,都只会让陪审团对柯蒂斯观感更差。
事实上本·斯通甚至期待哈恩在法庭上搞出个大动作。
哈恩出庭作证说了什么不重要,他给陪审团留下的观感才最重要。
哈恩作证后,不管被告方再拿出什么,柯蒂斯=哈恩=病态杀人狂这一定理已经根深蒂固地占据陪审团的脑海,他们把上帝请来都没用。
前面的一切都很美好,一切都在按照剧本走,直到收尾这最后一下,意外出现了。
本·斯通当然不会天真的以为哈恩是检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都一样,这里面存在很大的区别。直觉告诉他,接下来将发生很不好的事情。
本·斯通很快反应过来,直接高举‘Objection’大旗。
“Objection!”
“反对有效。”
布鲁克林敲打法槌阻止哈文的反驳。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1(c)条规定。如果在审判前或者审判期间,一方当事人获悉有另外的证人,该当事人应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存在新的证人及其身份。”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1(d)条规定,无论何方当事人未遵守规定,法庭可以排除由该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未经透露的证人关于被告人不在所控犯罪现场或者在犯罪现场的证词。”
“哈文,如果哈恩是新的证人,我可以允许你临时提出的申请,但在昨天检方就已经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将哈恩列为检方证人。很遗憾,你们慢了一步。”
哈文抿着嘴,脸涨的通红。他挥舞着手臂,似乎是想要说些什么来反驳布鲁克林的话,但这些都是写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里,每位律师都知道的事实。
他无从反驳。
但他不甘心。
想到自己的女朋友,想到那个可怕的疯女人,他再次站起身,用近乎哀求的目光看着布鲁克林。
“我……”
“我方请求休庭。”
本杰明看出哈文的难处,尽管他不明白为什么哈文非要这时候提请哈恩作证,而不是等一轮,等检方提请哈恩作证,尽管哈文总是神神秘秘的,来去匆匆,跟ATC几乎没什么交流,他还是愿意帮助他一下。
于是本杰明再次祭出拖延大fa。
“理由。”
布鲁克林可以容许昨天本杰明的拖延,因为昨天下午看了一下午录像,大家都很累,再加上本就临近下班时间,就算他不申请休庭,庭审也会很快结束。
但今天不一样。
今天这才刚开个头。现在才刚到十一点。
“由于您驳回了我方的申请,我方需要重新挑选证人提请。”
本杰明张了张嘴,编造出一个理由来。
布鲁克林摇摇头,并不认可这个理由。
“你们的证据清单上还有好几份证据没有提请,如果你们不愿意提请其他证据清单所列证据,可以保持静候。”
静候通常指的是公诉方静候,也就是当公诉方认为所列举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被告有罪后,可以不再列举证据,由被告方连续列举证据,只负责质询部分。
这一过程叫做公诉方静候。
这里布鲁克林所要表达的意思可以粗暴的理解为‘如果不想好好辩护,那就请你们闭嘴’。
“现在你们还要提请其他证据吗?”
布鲁克林问道。
本杰明无奈的看了哈文一眼,耸了耸肩,表示自己爱莫能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