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章 《民法典》(二)
第463章 《民法典》(二)
铛——
下一件拍卖品开始展示,是一个种植园的“所有权证书”,种植园的主人在开辟种植园时,不幸被热带雨林里的巨蟒吞噬,只留下一个十五岁的女儿和一个三十四岁的妻子。
母女俩没有能力经营种植园,于是打算把种植园拍卖,今后拿着卖种植园的钱财在燕都平平淡淡生活。
随后,拍卖行的主人亲自出面作证:“这张证书绝不是伪造,我们也绝不会对种植园现状虚假宣传。”
“种植园已经开辟种植水稻田一万两千六百亩,耕牛有……丘陵果园有果树……狩猎林有……奴隶有九十六个。”
拍卖行主人的话说完,所有人都非常激动,能够拥有一个持续产生收益的种植园,这是燕国绝大多数人的梦想,在众人的期待中,拍卖行主人喊道:“起步拍卖价……一千万钱!”
“两千万!”
“两千五百万!”
“三千万!”
“四千万!”
“四千两百万!”
“一亿!”
所有人都看向了出价一亿的司马元显,没想到这位来自中原的皇族,舍不得花钱拯救自己的外甥女,却舍得花钱购买一个种植园。
拍卖行主人也很惊喜,这个种植园虽然好,理论上本来也价值一亿钱,但是位置太偏僻了,位于兰芳岛的最中心,那里远离海洋港口,各种毒蛇猛兽遍布,还有一些尚未被灭绝的食人族部落,在这样的情况下,拍卖行主人预计这个种植园也就只能卖五千万钱左右。
司马元显想的是不能坐吃山空,有一个种植园可以传宗接代,让子子孙孙能够衣食无忧。
燕国真正的财富不在于国库里的金银珠宝,而在于海外数之不尽的种植园,这就是藏富于民。
当然了,这个民指的是统治阶层,奴隶和普通百姓是算不得民的,他们只能算民的工具。
司马元显得到了那个种植园的所有权证书,从此在海外拥有了一片种植园,他准备抽空去那里看看。
随后,下一件拍卖品被展示,是一面纯净的琉璃镜。
跟一般的琉璃镜不同,这个琉璃镜更加清澈透明,而且另一面还用特殊材料覆盖,琉璃镜比中原的铜镜要清晰得多,而且不会生锈,唯二的缺陷就是比铜镜还贵,并且容易破碎。
这是燕国琉璃坊的工匠们最新研究产品,早在一百年前,他们就研制出了新式琉璃(玻璃),经过五十多年发展,才变得清澈透明,又经过五十多年发展,他们发现使用水银和锡纸可以让琉璃变成镜子,也就是他们今天放在拍卖行拍卖的琉璃镜。
拍卖琉璃镜,也已经经过了燕国官府的同意,毕竟这也不是火药那种军事机密,只要制作工艺不泄露就行,已经制作出来的成品是可以售卖的。
即便到现在,火药依旧是禁售品,要严格保持住燕国的技术领先优势。
“琉璃镜,拍卖起步价……一百万钱!”
“一百五十万!”
“两百万!”
“五百万!”
一位贵族小姐获得这面琉璃镜。
区区一面镜子,卖出五百万五铢钱的高价。
拍卖结束后,司马元显与一众从晋国移民而来的权贵们共赴青楼。
青楼和赌场,都是只有官府可以开办的,燕国只在燕都等城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建设青楼,一般地区是没有的。
至于赌场,因为对社会治安破坏性太大,所以整个燕国只有燕都有一家合法赌场,其余地区禁止开办赌场,赌场内的经营人员都是燕国官吏,各个王家贵族们也在议会上同意这一规定。
青楼女子皆为奴隶、俘虏、罪犯、自卖人。
卖艺不卖身只是书生们的幻想,真实的青楼女子,给的钱少就卖艺,给的钱多就卖身。
青楼女子的九层营收都属于青楼,自己只能留下一层,积攒的钱财足够多,也可以自己为自己赎身。
营业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可以转交给家属,如果家属不肯认领的,可以卖给官府为奴。
这与监狱是一样的,监狱中的女犯,在牢狱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可以转交给家属,家属不肯认领的,可以将子女卖给官府为奴。
绝大多数罪犯、奴隶、自卖人,她们是没有资格在青楼营业的,王家也用不着这么多女子在青楼为自己赚富人的财富。
她们中的大部分只能被贩卖给一个个种植园,去那里跟男性奴隶们一起终日干活到累死。
只有不到万分之一的容貌上佳之人会被送到青楼工作。
因此,有些女子想要把自己卖到青楼还不行,如果她的容貌不是上等,官府会将她转卖到海外种植园开荒。
为了增加开荒奴隶,燕国没有多少死罪,但是却有很多贬奴罪,哪怕只是在包子铺偷了个包子吃,被逮捕后,也会被贬为奴隶,立刻送到海外开荒。
司马元显进入青楼,这里莺莺燕燕,让他有了建康的感觉,可青楼内却正在发生一件热闹事。
青楼内正在举办诗赋大会,十枚金五铢可以在青楼写下一首诗,最后,经过花魁以及青楼内众多文人雅士们共同评选后,作诗最好者,方可与花魁春宵一夜。
这本来也没什么,无非就是一场游戏。
但是,当作诗结束后,一位富商却恰好花费重金为花魁赎身,导致那位才子没能如愿。
即便青楼愿意十倍赔偿,才子依旧不依不饶,最后闹到了官府,要状告青楼坑蒙拐骗。
虽然青楼也是朝廷经营的,但毕竟隶属于【尚书台】管辖,而专门负责审查案情的【廷尉府】属于【御史台】管辖,所以依旧可以审理此事。
那位富商也非常坚定,为花魁赎身后,并不愿意让花魁继续才子服务,所以事情便僵持住了。
“才子是先来的,理应让富商将花魁交还给青楼,先让花魁为才子服务,服务结束后,再由青楼将花魁转交给富商。”
“不不不,在富商为花魁赎身的那一刻,花魁便是富商的私人财产,我们不能把他人的私人财产转交给另一方处置。”
“而且早在青楼举办诗赋大会前,富商就已经交付了定金,与青楼签好了赎身契约,那位富商才是先进行交易者,不过青楼管理者在交付花魁前,又想发挥花魁最后的价值,才有了后面这些事情。”
“虽说交付定金,但毕竟还没有完成交易,花魁再交付前,依旧属于青楼的财产,青楼自然可以随意处置,这并无不妥,这也只能怪富商交付本金太慢,才有了后面那些事。”
廷尉府内,一众王家贵族官吏以及依靠考试进入廷尉府的士人官吏们,正在为如何处理这件花魁之事而争论。
最后,争论了几个月以后,众人引申出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概念。
此前,使用权跟所有权是混淆不清的,一般拥有所有权的,往往同时拥有使用权。
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也引申出了类似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但如今,这种事再一次发生,经过争论,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明确区分成为了迫在眉睫。
经过【廷尉府】裁决,在富商与青楼签订赎身契约,并交付定金的那一瞬间,花魁的使用权便是富商,而所有权依旧属于青楼。
直到富商在一个月后,交付本金之后,才获得花魁的所有权。
在此期间,青楼在使用花魁时,理应跟花魁的使用权人,也就是富商,进行沟通协调,否则便是对富商的花魁使用权进行了侵犯。
最终的判决是,花魁并不用为才子服务,青楼管理层未经协商,擅自使用花魁进行营业,属于非法使用赃物谋取私利,故而需要为所有参与诗赋大会的才子提供双倍赔偿,那位获胜者,需要对其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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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们认为的法都是法家刑法刑罚,而很少有跟百姓生活相关的民生商业领悟的法律,日不落帝国对民法的重视,是其诞生《民法典》的根本原因。
我们不仅应该看到日不落帝国在诸如飞机铁甲战舰之类器物上的先进,更要认识到,在日常的生活细节中,我们与日不落帝国的差距还要更大。——《世界通史·宋·秦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