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伪造事故
喝了一口酒,他们开始动筷吃菜。
“你最近在忙什么呢?”
“忙着新隆食品会社的事,我准备收购下安熙锡社长的所有股份。”
丁宇成尝了一口糖醋肉,他感觉非常一般。
“进展顺利吗?”
“不怎么顺利,安社长他不愿意把会社出售给我。”
“你没想其他办法吗?”
“我试过吓唬他,但是安熙锡社长背后有南洞区的裴晋教区长撑腰,所以效果不怎么理想。”
“那你接下来打算怎么做,要我出面去和安熙锡谈吗?”
李子诚以为丁宇成今天来是为了找自己谈收购新隆食品会社的事。
“不用了叔叔,我已经想好了对策。”
“那就好。”
丁宇成一副欲言又止的样子,李子诚把杯子里的红酒喝完说:“先吃饭吧,有什么话待会儿再说。”
“是。”
丁宇成跟着将杯子里的红酒喝完,他埋头吃饭。
过了十几分钟,吃完饭的李子诚带着丁宇成到楼上的书房去谈事。
书房的面积不大,李子诚平日里喜欢看一些哲学和心理学上的书籍,他们俩人在书桌前的藤椅上坐下。
“宇成你说吧,今天来找我到底有什么事要我帮你。”
李子诚用茶吧机烧水泡茶,他的这一习惯是从丁清那里学来的。
“叔叔,我和金学义次长达成了合作,他有个麻烦需要我帮他处理。”
“是别墅性招待那件案子吧?”
“是,那个向警方作证的女人我已经同意给她4000万元让她闭嘴,但是尹中天却想要100亿,我当然不会给他那么多钱,所以……”
李子诚的神色变得黯淡,他面无表情地说:“上次你父亲和李仲久的事已经使得我们Gd集团被检方给盯上,尹中天这个人恐怕短时间内没有办法处理掉他。”
“是,我明白。”
“宇成啊,我说过,我不希望你走我和你父亲的老路,要不我去和尹中天谈谈,争取以低价让他闭上嘴。”
“尹中天那种人无论给他多少钱,只要他活着对我们来说就是一种威胁,所以送他去上帝那里待着对我们大家来说是最安全的做法。”
前世作为华国五星公民的他连鸡也没杀过,此时要做出杀人的决定,丁宇成感觉自己的心在‘砰砰砰’地快速跳动着。
“宇成啊,你是怎么想着要和金学义合作的呢?”
“我在韩国什么人也不认识,金学义次长此时正好是需要人帮助的时候,我想得到他的全部政治人脉。”
“就凭你帮他处理好那个女人和尹中天的事?”
“不是,我还给了金次长20亿用于他去疏通检方那边的关系,此后我会聘请他做我们会社的法律顾问,安保会社和食品会社我也会各分5%的股份给他。”
烧水壶的声音越来也大,等到水烧开时便发出‘滴’的一声,李子诚把茶泡上后说道:“金学义他答应你提出的条件了吗?”
“是,他答应了。”
“好,你什么都不要管,我叫人去处理掉他,但宇成你要记住,这是我第一次帮你做这种事,也是最后一次。”
“是,谢谢叔叔,不过我有一个想法请您听听。”
“什么想法?”
“金学义次长说尹中天在有闲钱时喜欢去菲律宾赌博,我已经请金学义次长拿1亿现金给对方,叔叔您帮我联系一下我父亲之前在华国的合作伙伴,我出价100万Rmb,请他们和菲律宾的人联系,到时候等尹中天去了菲律宾以后再让他们出手,最好是伪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对大家都好。”
一听到以交通事故来杀人,李子诚的心里咯噔一下,难忘的往事又浮现在他脑海里。
“我知道你的意思,我让人去联系华国那边,钱我来出,记住,以后不到万不得已绝对不能再有这种想法。”
“是,叔叔,我向您保证。”
……
晚上十点钟,回到家的丁宇成拿出笔记本电脑来搜索有关安养大学的信息。
成立于1948年的安养大学是一所神学院,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加起来在5000人左右。
安养大学的校区分为安养校区和江华校区,其中安养校区是本部院校,位于京畿道安养市,安养大学的大部分院系都在此。
江华校区位于仁川广域市的江华岛,于2001年建造完成,由于此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所以只有少部分院系被搬迁至此。
金建熙在安养大学是教什么的呢?
不知道楚金建熙是教什么的也就弄不清楚她到底是在安养校区讲课还是江华校区讲课。
在安养大学的官方网站上丁宇成可以看见该学校一共有5个学院,它们分别是:神学院、人文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文体学院和文理学院。
一个个的找吧。
官网上的每个学院和学科都有自己的网络页面,点击进去可以看见各位教授的照片和简介。
找到了。
丁宇成在文理学院游戏内容学系的网页上发现了金建熙的照片和简介,原来她主讲的是游戏策划、游戏分析和内容开发等课程。
这么巧?
文理学院的游戏内容学系刚好就在江华校区。
仁川广域市
第二天早上,天气阴沉沉的,看起来像是要下雨似的。
丁宇成带着一名顾问律师和尹大植等人来到新隆食品会社,律师拿着丁清的股权协议复印件和丁宇成的委托书要求安熙锡把会社从2009年至2012年的账目和银行流水拿给他们查账。
“我为什么要把会社的账目和银行流水拿给你们查看?”
安熙锡没有要答应他们要求的意思。
“安社长,根据我们大韩民国《商法》第287条第33款之规定,业务执行人应当在每个决算期内制作总统令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的材料;
根据我们大韩民国《商法》第287条第34款之二的规定,会社股东(合伙人)和债权人,在会社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要求阅览或复印第287条第33款之规定的财务资料;
我的委托人作为新隆食品会社股东之一的丁清先生唯一的继承人,他享有与丁清先生生前同样的权力,请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