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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法务实习 如何帮代理人打赢官司

逆境突围第六十三章法务实习如何帮代理人打赢官司

吴达城一边在做一个公司的总经理,一边在实习法务,一边在进修某某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生。以备圆一个律师梦。现实生活比较有意思的是,理论是一方面,实践又是另一方面。

但是,想当律师,可不是想就可以的,一门门的考试,是要通过的,即使当上律师了,如何帮代理人打赢官司,也是一个很头痛的事情。

因为有的时候,律师所要面临的是政府某一个部门涉嫌违法事项,权与法的博弈,在残酷的事实面前,当事人作为一个老百姓,民与官斗,如同,鸡蛋碰石头,还是很难的。

但是也有人,抱着一线希望愿意试试的。因为这些案子的背后,标的物的价值有时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普通人几辈子都赚不到的。

以下这段是吴达城为当事人,草拟的一个代理词,当事人陈述。创业遭遇当地政府的欺骗,其实换了任何一个人,心里都不是滋味。

但是,怎么打赢这个官司,怎么陈述,未过诉讼时效,学问还是挺大的。

涉嫌违法颁发土地证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陈述人:行政诉讼申请人,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有关江南市人民政府、原江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局)涉嫌违规违法颁发给江南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土地证一案,江南中院已受理。受理编号为(2019)苏02行初某某号。后转到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苏0211行初某号。理由是江南市人民政府不再具有颁发国有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职能,确定被告应为江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将惠山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与2020年5月29日9点30分组织了质证。行政诉讼申请人(原告)及被申请人(被告)提出了答辩状及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原告主要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涉嫌虚假,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第三人未将江南市某某路518-6号地上附着物属于原告即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披露。违背了地随房走原则。且原江南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实质性调查义务。在当时厂房上方一朵花新能源的标识非常明显,有渎职嫌疑。

A:关于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最后一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时效也就没有过。且后续很长一段时间内原告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国外留学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后一句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证据质证时,被告并无提供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只知内容不知诉权的起诉期限和最长保护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不知内容,不知诉权的起诉期限及最长保护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得出结论,应该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关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公文问题:

本案第三人利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原告名下的土地证,且在转让与分割过程中,违背了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随意分割土地的问题。类同于不可以将人体随意分割,进行器官移植,甚至出售或转让。

c:关于证据缺乏真实性的罚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原土地证经过抵押,合并,分割,转移登记,一系列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及对应关系。)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本案第三人在向被告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上,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地上附着物一栏,写的是属于第三人本单位所有,但实际上,那时候,房产证在原告名下,且正在使用当中。因此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违背了真实性原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且该次分割,不仅仅是分割给第三人自己,还包括了转移登记给某某模塑等其他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因为本案第三人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否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需要法院明察)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因为本案第三人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国有土地的合并是否需要规划部门批准,需要法院明察)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三人在2010年9月20日申请江南市某某区中某某路国有土地证2010某某用第0351号时,对应的房产证还在原告名下,申请及审批材料,第二页地上物类别及权属一栏,却清清楚楚写着属本单位所有,但2008年5月22日颁发的编号为hS号的房产证却在原告名下。)

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江南市人民政府、(原江南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江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为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过户及分割土地证手续的时候,对涉嫌虚假的登记申请材料有无尽到实质性审查义务。在当时房管局和国土局不联网情况下,不属于同一部门情况下,确实存在法律漏洞,是否可以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原卖方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涉嫌欺诈隐瞒原某某区国土局、江南市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江南市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土地分割材料不完整,没有披露已将江南市某某路518-6号厂房转让给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已将此块厂房的房产证过户登记给江苏海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过户登记的房产证编号为hS。面积为6383.58平方米。原国土局明知在分割前的土地证锡某某用(2010)第02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查封,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土管部门明知江苏一朵花有权属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将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土地证,分割或过户到江苏一朵花名下,造成同一栋的房产土地证与房产权属不一致,不对应的情况。原登记机关违背了物权法房地一体化原则,及地随房走的原则。等同于活生生将未满九月的胎儿,从母亲体内生生剥离,又如同将人体的心脏从体内活活剥离。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也是涉嫌渎职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行为需要满足程序合法、诚实守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内容。

2、原登记机关未搜集该搜集的证据或材料,涉嫌渎职。《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废止)第九条第五款明确写清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第五项内容就是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没有披露或递交以上的真实的材料,原登记部门也未尽实质性审查义务,或未要求申请登记方递交。实际上,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2008年5月6日将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厂房转让给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江南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已将此栋厂房的房产证过户登记给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过户登记的房产证编号为hS。面积为6383.58平方米。因此答辩人提供的证据4,土地面积分摊协议、宗地图,涉嫌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原则。这份重要的证据是不真实的,不完整的,甚至涉嫌违法、造假的。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不符合证据规则。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致证据6某某国用(2010)第03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及存在的合法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救济权、异议权被无故多次剥夺或雪藏。根据原告在江南市中院档案室搜集到的证据,2012年7月11日江南某某区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的原始材料中,询问表中,转让人一栏全部都是空白,说明转让人根本不知情,且留在厂房的价值上百万库存及办公设备,到现在为止,也不知去向何处。被申请人提供的wx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表一)申请方式明确为单方申请,也就是说江苏海尚新能源材料方面压根就不知情,背后经历了怎样的不公,是否可以单方申请,请求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被执行人一栏也无一位代理律师,里面陈述江苏一朵花方未提出异议,是因为,江苏一朵花方根本就不认为那份仲裁是合法的,因为合约本身就有很多不平等的条约,格式条款,仲裁决定书,本身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无锡中院撤销,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救济权,也就是说仲裁决定书,本身也是剥夺或隐藏了当事人的申请救济权。这份仲裁是否属于涉外仲裁,也有争议。原仲裁委员会,有无依据涉外仲裁有关规定仲裁也有争议。采信的证据,如今在这张土地证颁发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相反的证据,因为土地分割过程中,第三人在2010年9月20日申请江南市某某国有土地证2010某某国用第0351号时,对应的房产证还在原告名下,申请及审批材料,第二页地上物类别及权属一栏,却清清楚楚写着属本单位所有,这就与仲裁的结果需要偿还房地产所有货款的裁决结果严重不一致。

4:根据原告搜集到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江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即原告并没有取得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因此不能办理注销或过户手续。卖方江南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证时,提供的土地证未分割,且宗地图没有GpS坐标,原涉嫌有抵押且未分割的土地证编号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参考编号为某某国用(2006)1318号、1290号,.5平方米,1289号,后合并成(2010)第0269号。.3平方米。证明原过户手续并没有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具体面积和四至,这是不符合《江南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且土地证对应的面积不对,应该是6303平方米,实际当时办理房产证时对应的面积是.5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为锡惠国用(2006)1290号。说明某某路518-6号地块有共有或权属有争议的情况。

5:申请人曾向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原江南市某某区房管局涉嫌颁发房产证行为违法,案号为(2019)苏0211行初某号),也曾向江南市人民政府申请了注销房产证涉嫌违法的行政复议。案号为(2019)某行复第某某号,目前都在再审申请阶段。这些想法院的请求都说明:原被申请人江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涉嫌未尽全部审查义务,涉嫌违法颁发或注销房产证,也说明了一点,原卖方即本案第三人多次涉嫌隐瞒登记机构真相。也隐瞒和欺骗了原告,原土地证有抵押,且是随同地上附着物一起最高额抵押的情况,而在这个颁发和注销的过程中,都涉嫌违法。只是注销的依据是法院的裁定书,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院无法受理,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担保法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要经过抵押权人及买受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如果转让行为无效,那么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最高院司法解释,违背诚信原则的卖方还应承担失信责任。按照当时注册公司时在工商局登记的厂房租赁协议,申请人是全部付清租赁费的。而这个租赁协议自始至终都没有注销或撤销。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原wx市仲裁委连这个也没有理清楚,就直接出了仲裁,(仲裁员还涉嫌违规操作,另案起诉)。申请人压根就没有拿到土地证,就以900多万的标的来计算。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以登记对外公示为准的。江南仲裁委员会涉嫌违法仲裁,但当时申请人请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没有告知,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发现有问题,可以申请江南市中院撤销。就是原卖方一方面申请仲裁要房产证和土地证全部的钱,一方面,又将土地证分割后,继续保留在自己名下。如同一个女人同时要嫁几位先生,却在哭诉这几位先生没给礼金。要几位先生同时给自己礼金,而自己却隐瞒了一女多嫁的愿望或事实,人还没嫁就索要礼金。

6:此案的争议点还包括:颁发土地证是否需要双方共同到场,或通知利害关系人,还是可以暗箱操作,不顾实情。土地证办完以后,是否要有买方签收土地证的证据。江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后拿保留在他们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土地证重复拍卖,这样就可以重复获得这份土地证的钱。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所述欠债金额是元,但是拍卖所得是1159.18万,这里面有的差额到哪里去了,只字未提,会不会这个628万的差额,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冤假错案。因为申请人出国留学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被某些法官采取涉嫌威胁等刑讯逼供手段被迫签署了担保书,而未经质证是否是自愿,又或者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还是被人以人身自由相威胁,边听写后撕毁,再威胁只能重新抄写的担保书,而此担保并没有董事会决议,及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此,申请人也声明,所有对外的担保都是被逼迫的。因为所有的对外担保都需要董事会批准。及自愿原则。前段时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曾到美国考察,拜访客户,亲耳听到一位留学生讲述很无奈的真实经历,有一天晚上,他出门买东西,却被黑人用枪在背后指着,要求交出他的钱包,否则就直接开枪打死他。那位小留学生才17岁。而事后报警,警方不了了之。若干年前,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也曾遇到同样被逼迫的遭遇,还曾写信给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求助,可惜,也是不了了之。理由是检察院当时无民事执行无监督权。

因此,请求贵法院,明察秋毫,切实保护投资商,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查清楚,卖方有没有欺骗隐瞒买方及相关登记机构,在2008年5月22日到2010年10月9日期间,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厂房房产证确实在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情况,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没有欺骗隐瞒江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江南市某某区国土局)、及江南市人民政府的情况,导致登记后误以为该房产权属没有任何争议,而选择了登记,结果办了房产证,却办不了土地证,投资商才发现已经被套牢,无法脱身。导致最终投资失败。剥夺了房产证土地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争议。有没有隐形的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救济权等。恳请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使不法行为能被有效的遏制。所有的公平和正义不是唾手可得,有时需要漫长的等待和不凡的代价。

d:如果当时地上附着物即房产真的属于第三人,那么原告支付的400万货款第三人可以不入账,存在国有资产小金库问题。

综上所述,请求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江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给江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某某国用(2010)第03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存在无效的情况,直接确认无效。且确认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

此致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述人: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2020年 10月 22日

后来法院依然裁定驳回,

只能再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书格式及大概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标准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生,住江南市**镇**村

被申请人:江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地址:江南市**路**号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一审:江南市**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编号:(2020)苏0211行初*号裁定书。二审: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编号:2020苏02行终***号,日期: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9日送达。

再审请求:请求JS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2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责令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重审此案。支持原告的请求。确认江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原惠山土地登记部门)颁发的(2010)第0351号《国有土地证》颁证行为违法。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江南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编号:(2020)苏0211行初**号,依法向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当事人依然不服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行终***号行政裁定书,理由是:1、江南市中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涉嫌认可非法证据,未将违法证据传来证据等排除。违背《证据法》相关规定,未将不合理不合法证据依法排除。3、而本案的土地证颁发行为涉嫌违法的原因,也恰恰是采信了伪造或捏造或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导致了该行政行为违法。如同昆山男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部门不联网的漏洞,连续领了几张结婚证一样,属于违法的。4、违法的行为是自始无效,还是需要确认无效。本身就是有争议的。该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还是轻微违法,也是有争议的。5、经过江南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审理,卖方在土地证涉嫌违法分割及转让时,没有披露地上附着物归再审申请人所有是事实。6、且分割行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有无权限分割,有无权限像人体器官一样分开来兜售都是值得研究的。7、该案采信的非法证据(时效已过,当事人已知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区别,视同送达是否是真正的送达,或者法人不是人,是否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履行知情权,也有争议),如同赵作海、佘祥林案,没杀人,却被判了杀人罪。而且在监狱白白呆了好多年,造成家破人亡一样,原因是法院采信了一些表面上看上去合法,实际上不真实的证据,直到若干年后,亡者归来,纸包不住火后,才承认了冤假错案的事实。8、本案中,江南中院有一个很可怕的背景就是,前江南中院院长、副院长、行政庭庭长都被查,被捕,诸多法院高层被查的事实,说明法院的判决有可能会存在瑕疵,甚至会受到诸多案外因素的影响,而变相失去了独立审判权,因此独立审判权有疑义。该案有关行政部门捏造虚假证据,骗取行政登记的行为,导致行政登记行为涉嫌违法非常明显,但用时效及新的司法解释来裁定,当事人若干年后才发现新的证据后,有冤不能申的情况,有理无处说的情况。9、本案中,土地证分割和转移的行为是发生在房产证已经在原告名下时,就像昆山男子连续领三次结婚证,是在已婚的状态下,该婚姻登记行为肯定和第一任原配及孩子有关。因此裁定书认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理由不成立。

现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款: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第(三)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特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JS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0年12月15日

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申请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款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法理依据:

证据的可采性:这是英美法国家在证据法中所采用的一个概念,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中的特定事实的定案依据。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搜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本案颁发土地证的证据有虚假,及编造谎言的嫌疑,隐瞒当事人的嫌疑)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违反可采性,即便再重要的证据也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就非法取证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被告方并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而是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使法官相信的确可能存在弄虚作假。在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以后,证明责任开始转移给控方承担。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线索,在房产证在原告的名下,土地分割和转移时,第三方没有披露此重要事实,原被告也未尽实质性调查义务,且在被查封房产的过程中,原被告是知情的,因为对应的大的土地证也查封过,但是一审法院原告申请调取证据后,并未调取。

后来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出来,还是驳回了上诉申请,理由是该土地颁证行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即使有利害关系,也已经超多诉讼时效。理由是2018年2月8日废止的新颁发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标准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生,住江南市**镇**村

被申请人:江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地址:江南市**路**号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一审:江南市**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编号:(2020)苏0211行初*号裁定书。二审: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编号:2020苏02行终***号,日期: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9日送达。

再审请求:请求JS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2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责令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重审此案。支持原告的请求。确认江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原惠山土地登记部门)颁发的(2010)第0351号《国有土地证》颁证行为违法。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江南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编号:(2020)苏0211行初**号,依法向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当事人依然不服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行终***号行政裁定书,理由是:1、江南市中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涉嫌认可非法证据,未将违法证据传来证据等排除。违背《证据法》相关规定,未将不合理不合法证据依法排除。3、而本案的土地证颁发行为涉嫌违法的原因,也恰恰是采信了伪造或捏造或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导致了该行政行为违法。如同昆山男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部门不联网的漏洞,连续领了几张结婚证一样,属于违法的。4、违法的行为是自始无效,还是需要确认无效。本身就是有争议的。该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还是轻微违法,也是有争议的。5、经过江南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审理,卖方在土地证涉嫌违法分割及转让时,没有披露地上附着物归再审申请人所有是事实。6、且分割行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有无权限分割,有无权限像人体器官一样分开来兜售都是值得研究的。7、该案采信的非法证据(时效已过,当事人已知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区别,视同送达是否是真正的送达,或者法人不是人,是否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履行知情权,也有争议),如同赵作海、佘祥林案,没杀人,却被判了杀人罪。而且在监狱白白呆了好多年,造成家破人亡一样,原因是法院采信了一些表面上看上去合法,实际上不真实的证据,直到若干年后,亡者归来,纸包不住火后,才承认了冤假错案的事实。8、本案中,江南中院有一个很可怕的背景就是,前江南中院院长、副院长、行政庭庭长都被查,被捕,诸多法院高层被查的事实,说明法院的判决有可能会存在瑕疵,甚至会受到诸多案外因素的影响,而变相失去了独立审判权,因此独立审判权有疑义。该案有关行政部门捏造虚假证据,骗取行政登记的行为,导致行政登记行为涉嫌违法非常明显,但用时效及新的司法解释来裁定,当事人若干年后才发现新的证据后,有冤不能申的情况,有理无处说的情况。9、本案中,土地证分割和转移的行为是发生在房产证已经在原告名下时,就像昆山男子连续领三次结婚证,是在已婚的状态下,该婚姻登记行为肯定和第一任原配及孩子有关。因此裁定书认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理由不成立。

现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款: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第(三)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特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JS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0年12月15日

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申请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款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法理依据:

证据的可采性:这是英美法国家在证据法中所采用的一个概念,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中的特定事实的定案依据。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搜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本案颁发土地证的证据有虚假,及编造谎言的嫌疑,隐瞒当事人的嫌疑)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违反可采性,即便再重要的证据也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就非法取证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被告方并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而是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使法官相信的确可能存在弄虚作假。在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以后,证明责任开始转移给控方承担。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线索,在房产证在原告的名下,土地分割和转移时,第三方没有披露此重要事实,原被告也未尽实质性调查义务,且在被查封房产的过程中,原被告是知情的,因为对应的大的土地证也查封过,但是一审法院原告申请调取证据后,并未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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