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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皇帝篇(24)

第122章 南朝皇帝篇(24)

为政举措

政治

拔擢寒士,选贤与能

刘骏即位后实施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的举措。他下诏撤除“录尚书事”职衔,诏令政事不得全部让尚书令、尚书仆射处理,责令尚书省较低级的官员尚书郎、尚书令史勤于政事。开始以中书舍人戴法兴、巢尚之、徐爰等人处理中枢机要事务,由士族担任的尚书令、尚书仆射只剩下在公文上签名的权利。同时又分设两位吏部尚书,取消五兵尚书,将人才官员的铨选权彻底收归皇帝手中。形成了后代所谓“寒人掌机要”的政治局面,刘骏的集权化统治也被史书称为“主威独运,官置百司,权不外假”。刘骏同时重用江东寒门沈庆之与伧荒北人柳元景,依照两人的功绩,先后提拔为三公,使吴兴沈氏与河东柳氏逐渐攀升为南朝高门,并开创南朝寒门、寒人以军功升为三公的先例。此外,刘骏还提拔孤寒衰微的袁粲为员外散骑侍郎和侍中;拔擢寒门出身的颜师伯、颜竣、刘秀之等成为高官重臣,起用鲍照、宗越、吴喜、刘胡、武念、卜天生等寒士;还破格提拔和重用备受建康士族歧视的晚渡北人薛安都、崔道固、垣护之、柳元怙等,江南土着寒士邓琬、沈文秀等。

刘骏极为重视人才的选拔,其用人不论门第,因此在孝武一朝,许多寒门士人广泛参与朝政。刘骏在位期间多次下诏:“四方秀孝,非才勿举,献答允值,即就铨擢”,各地士人孝子,没才能的不举荐,对答中肯的,立即擢用。若没有什么长处,只赐名誉;如有收受贿赂,举荐中弄虚作假的,削职为民,永不启用[117]。大明六年(462年),他又下令各地奖赏才能卓着的人士,确有真才实学,品德高洁,淡漠名利,不攀权贵,或学贯古今,能经邦纬国,正直廉洁奉公,在百姓中德高望重的,都登记姓名报上朝廷。

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政区方面,刘骏通过改置州镇的办法削弱地方势力,他即位初,将扬州分为扬州及东扬州二州;将东晋以来废置不常的湘州(治今湖南长沙)最后稳定地设立起来,分统原荆州所统长沙等八郡;后又分荆州、湘州、江州、豫州共八郡置郢州(治今湖北武汉),横跨数州之间;东晋以来,雍州侨置于荆州之内,无实际统治区域,宋文帝曾分荆州襄阳等五郡归雍州统辖,治襄阳(今湖北襄樊),刘骏又进一步分荆州郡县充实雍州无实土的侨郡县,使雍州重镇形成,并废除荆州重兵来源的南蛮校尉,将其营户兵力一律迁至建康,有效地削弱了荆州,瓦解其“分陕”地位。自东晋偏安江左以来的百余年间数次威胁中央的荆、扬二州,经刘骏的政区改革形成了荆、雍、郢、扬、东扬五州相互牵制的格局,东晋以来的荆、扬对立威胁京城建康的局面自此彻底终结。以至宋末沈攸之起兵失败之后,“江陵素畏襄阳人”的局面已大致形成。

同时,刘骏创立典签制,加强对出镇宗室和地方的控制。刘骏委任有真才实学的寒门士人担任州镇典签,负责传递州镇各项要务上报给中央审核,同时负责监督、传达中央命令和辅助地方州镇长官处理事务,并拥有随时将情况直接报告朝廷的权力,州镇起兵反抗朝廷的可能性大大削弱。从此,寒人掌机要、武夫掌兵权、典签控州镇成为南朝政治的惯例。[68]

刘骏还限制除边镇以外的地方兵权,革除地方封君下属对封君称臣之制。大明七年(463年),刘骏诏令:“自今刺史守宰,动民兴军,皆须手诏施行。唯边隅外警,及奸衅内发,变起仓卒者,不从此例”。[125]据《宋书》记载:“先是,郡县为封国者,内史、相并于国主称臣,去任便止。至世祖孝建中,始革此制,为下官致敬。”[72]

刘骏还设立了王畿制。大明三年(459年),刘骏以扬州所统六郡为王畿。[69]次年,又将南琅邪郡划入王畿区域。[70]从《宋书·孝武帝本纪》提到刘骏的王畿诏令[126],来看,刘骏是将王畿作为中央派机构直接负责管辖的区域,高于畿外诸州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刘骏同时实行王畿制度和分割荆州的政策,是试图在制度与实际两个层面完成以一个中央王畿为核心控御四方的国家形态。也有学者认为刘骏设立王畿和他对明堂建设、山岳祭祀等礼制改革一样,目的是欲建立一个以建康为中心的天下观。

改革官制,澄清吏治

官制方面,鉴于魏晋以来,由于朝政官僚皆为士家大族所垄断,负有“掌督司百僚”职责的御史中丞之职始终不受重视,几乎沦为摆设。刘骏为此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以提高和恢复御史中丞的地位,加强对吏治的整顿。同时,他削弱东宫官属、加强皇宫禁卫,设置二吏部尚书,取消五兵尚书,将人才官员的铨选大权彻底收归皇帝手中。禁卫武官制度方面,刘骏创立直合将军制度。此外,刘骏还复置了魏晋以来不设的卫尉武官制度,同时还复置了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武卫将军、武骑常侍,大大强化中央禁卫军权,被南朝各代所延续,其中有些禁卫武官制度虽然从名称上是复置,但其和汉魏所设的禁卫武官已是完全不同属性的官职。魏晋以来郡县官多为士家大族把持,而且一任六年,时间很长,不仅加剧了官员分配的紧张,而且往往导致一些大族得以在地方不断壮大和扶持势力,自东晋中后期以来郡县官六年制事实上也已名存实亡,多数官员任期已达不到六年。刘骏对此进行改革,从制度上予以调整和承认,取消郡县官任免的入仕年限的门槛并缩短其任期,将郡县官的一任六年改为三年,此后的齐梁陈更是把郡县官的任期进一步缩减。同时,刘骏开始以制局监掌控禁卫军权。制局监原是南朝领军将军的下属机构,多以寒门武人充任。但自孝建年间始“制局用事,与领军分权,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领军垂拱而已”。这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对军队的直接控制。同时,刘骏从孝建元年(454年)开始推行南朝的民爵制度。南朝民爵平均三年被赐予一次。

在吏治方面,刘骏创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提高御史监察的地位,加强对吏治的整顿。

改革审讯制度

刑律方面,刘骏十分关心刑律审讯和整顿,多次亲自听讼,亲自督察案件审理,是南北朝为数不多的热衷于刑律整顿和法制改革的帝王。他对审讯制度作出两项重要的规定。第一,对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郡太守必须亲自参加审讯,并且“若两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第二,鉴于魏晋以来,刺史、太守皆带军职,甚至不少县令也带“将军”的称号,他们往往跋扈一方,“大辟之罪皆自己决”或借口执行军法任意杀人,而不顾正式的刑律,导致刑法制度紊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刘骏于大明七年(463年)四月下诏:“如果不是战场作战,不能再擅自杀人。如罪大恶极该当处死的,也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条文先行上报,有关衙门要严加督察。再有违犯者以杀人罪论处。”这条诏令的颁布在当时是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的,因为它首次以皇帝的诏令,正式确立了最早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曾高度评价刘骏此诏,解决了三代秦汉以来诸侯官吏恃权专杀不能革除的问题,称赞刘骏此举“法乃永利而极乎善”。又在大明三年(459年)下诏说:“廷尉对于远近疑案,本应作判决,但一遇到疑难案子,动辄要过很长时间,百姓为此困苦,官吏乘机徇私情。从今日起,犯人押到,卷宗文书送到了就通报,我要仔细审理,不积压案件。如果文案繁杂,证据不足,必须亲自审查,以弄清真相。从今以后依旧听诉讼”,大明七年(463年),诏令重申“简约法律,要考虑到有利于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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