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动物传染病的防疫(4)
五、检疫
检疫是指法定人员利用各种诊断和检测方法对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和物品进行强制性疫病检查,并出具法律性证明的过程。
检疫的范围和对象:
动物:各种畜禽、实验动物、野生动物、蜜蜂、鱼苗等;
动物产品:皮张、生肉、鱼粉、兽骨等。
运载工具:运输动物及产品的车、船、包装、饲养工具等。
执行检疫两个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疫目的:消除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一)产地检疫:动物生产地区的检疫(定期检疫、引进检疫、售前检疫、运前检疫)
1、乡镇内的集市检疫
2、畜禽收购检疫,屠宰检疫
(二)运输检疫
1、铁路检疫
2、交通检疫
(三)国境(口岸)检疫
进出境检疫:凡从国外输入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运到国境时,由国家兽医检疫机关按规定进行检查,合格的方准输入。
输出的畜禽及其产品,由检疫机构按规定进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方准输出。隔离检疫。
旅客携带动物检疫。
国际邮包检疫。
过境检疫。
六、隔离和封锁
(一)隔离
为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将不同健康状态的动物严格分离、隔开、完全、彻底切断相互接触的措施即为隔离。
疫情隔离、引种隔离、进出境检疫隔离;隔离地点的选择。
1、患病动物:有典型症状或类似症状,或其他检查阳性的动物。
集中隔离,严密消毒,专人看管和及时治疗,隔离区内的用具、饲料、粪便等,未经彻底消毒处理,不得运出,没有治疗价值的家畜,进行严密处理。
2、可疑感染动物:未发现任何症状,但与患病动物及其污染的环境有过明显接触。消毒、限制活动,观察出现症状的则按病畜处理。
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治疗。
3、假定健康动物:疫区内其他易感动物都属于假定健康动物。
严格隔离饲养,加强防疫消毒和相应的保护措施,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二)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封锁就是切断或限制疫区与周围地区的一切日常交通、交流或往来,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或其动物群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当确诊为牛瘟、口蹄疫、炭疽、猪水庖病、猪瘟、非洲猪瘟、牛肺疫、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或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时,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进行封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进行封锁。执行封锁时应掌握“早、快、严、小”的原则。即执行封锁应在流行早期,行动果断迅速,封锁严密,范围不宜过大。
非洲猪瘟为例,一般疫点3公里区域为疫区,疫区边缘外延10公里区域为受威胁区。
1、疫点:
严禁人、畜禽、物品出入。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垫草、受污染的草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卡,监视畜禽及其产品移动,对出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采购。
未污染的畜禽产品必须运出疫区时,需经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批准,在兽医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经外包装消毒后运出。
非疫点的易感畜禽,必须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
3、受威胁区
易感动物应及时进行预防接种,以建立免疫隔离带。易感动物禁止出入疫区,并避免饮用疫区流过来的水。
禁止从封锁区购买牲畜、草料和畜产品,必要时对畜产品进行无害处理。
对设于本区的屠宰场、加工厂、畜产品仓库拒绝接受来自疫区的活畜及其产品。
4、解除封锁
疫区内(包括疫点)最后一头病畜禽扑灭或痊愈后,经过该病的一个潜伏期以上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清扫,由县级以上的农牧部门检查合格后,经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发布解除封锁后,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1、实施扑杀
1制定计划:使用的程序,设备材料,人员,尸体处理,生物安全与感染控制措施等。
2在感染场所就地扑杀:
3保持生物安全:优先采用非创伤性扑杀,先扑杀发病动物,在扑杀接触动物,最后扑杀健康易感动物。
4尽快扑杀动物:
5尽量采用人道的方式扑杀:减少痛苦。
6雇佣熟练人员:
7保证人员的鹅健康和安全:给予药物预防和必要防护。
2、尸体处理
动物尸体管理无万全之策,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尸体的数量与地理分布;
死亡动物相关物品的数量;
尸体产生的速度;
区域性农业、人口及地理格局;
气候天气状况;
不同尸体的处理方法;
是否能满足生物安全要求;
尸体处理的可用资源;
不同尸体处理方法的费用;
公众和政治方面的关注、意识和接受程度;
媒体关注或可能关注的问题;
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
可预见处理方法所带来的经济影响;
环境和其他法规问题。
还应结合疫病特点考虑以下因素→疫病的传播模式;疫病传播能力;人畜共患的可能性;病原对灭活方式的抵抗;病原在尸体和环境中的存活能力;疫病对经济和贸易的影响。
尸体处理方法:掩埋法、垃圾填埋法、焚毁法、化制法、碱解法、堆肥法、屠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