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疫(场地、运输、国境检疫)
检疫是指法定人员利用各种诊断和检测方法对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和物品进行强制性疫病检查,并出具法律性证明的过程。
检疫的目的是查出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病传播,是依法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方法预防和阻断动物疾病的发生或传播的日常性工作。
法律法规是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根本保证。
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
法律对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制度、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动检机关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检疫的动物包括各种家畜、家禽、皮毛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观赏及演艺动物和蜜蜂、鱼苗、鱼种、胚胎等;
动物产品包括生皮张、生毛类、生肉、种蛋、精液、鱼粉、兽骨、蹄角等;
运载工具包括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船、飞机、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和饲料等。
在我国执行检疫的技术和执法部门有两大系统:
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省、市等各级分局,专门负责进出口动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和物品的检疫;
二是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农业部委托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检疫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动物生产地区的检疫,即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的重点,也是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的基础和关键。
做好这些地区的检疫是直接控制动物传染病的有效办法。
产地检疫可分两种:
一种是乡镇内的集市检疫,主要是在集市上对农民少量饲养、出售的动物进行检疫。
由于集市上的动物比较集中,开展检疫工作也比较方便。
一般由乡镇兽医对集市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检疫证明。
到市场出售动物,必须持有检疫证。
当地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患病动物及危害人畜健康的肉食品上市;
遇有患病动物则进行隔离、消毒、治疗或扑杀处理;
对未预防注射的动物进行预防接种。
另一种是动物出售或移动检疫,是各类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售、转场、对换、参赛等离开养殖场时,由养殖、收购等有关部门与当地检疫机构配合进行的检疫。
除了上述两种检疫外,养殖场各自进行的定期检疫虽然不是为了商品贸易目的,但也属于产地检疫,例如种鸡场的鸡白痢检疫和奶牛场的结核病检疫等。
产地检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转、运途中和屠宰前的动物健康状况,如果不检疫或检疫不认真,不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会散播病原甚至导致疫情发生。
(二)运输检疫
运输检疫是指出县境的动物或其产品在运输前或运输途中的检疫,可分为铁路运输格疫、公路运输检疫、航空运输检疫、水路运输检疫及赶运检疫等。
铁路运输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沿铁路线传播。
我国大多数省区已开展了铁路检疫和联防活动。
兽医铁路检疫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并查验产地(或市场)签发的检疫证,证明动物健康才能托运。
如发现患病动物时,动物主人根据铁路兽医意见对患病动物和运载车辆进行处理。
在没有铁路兽医检疫的地方,则由车站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动物检疫规定查验产地检疫证书,证明为健康或为来自非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时,方可托运。
水路、陆路或空中运输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起运前必须经过兽医检疫,认为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方可允许委托装运。
一般在动物运输频繁的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上设立检接站,负责动物检疫工作。
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传染病病畜及其尸体,要就地依法进行处理.对装运患病动物的车辆、船只,要彻底清洗消毒,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要做隔离检疫工作,待观察判明确实无病时,才能与原有健康动物混群。
(三)国境(口岸)检疫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信誉,保障农牧业安全生产,既不能允许国外动物疫病传入,也不允许将国内动物疫病传到国外。
为此,各国在国境各重要口岸设立动物检疫机构,由官方兽医执行口岸检疫,我国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级分局执行检疫任务。
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检疫名录,二是检疫范围,具体地讲就是检疫哪些疫病和对哪些物品进行检疫。
(1)检疫名录:
即检疫对象,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名称种类。
(2)检疫范围:
一是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指动物疫苗、血清、动物废弃物等);
二是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
三是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另外,还规定进境的废旧船舶,亦应实施检疫。
在技术方法上要按照国家《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操作。
国境口岸检疫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下列数种:
1进出境检疫:
这是对贸易性的动物及其产品在进出国境口岸时进行的一种检疫。
只有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过检疫而未发现检疫对象时,方准进入或输出。
如发现由国外运来的动物及其产品有检疫对象时,应根据疾病性质,将患病动物及可疑患病动物就地烧埋、屠宰肉用或进行治疗、消毒处理等,必要时可封锁国境线的交通。
我国规定,凡从国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
运到国境时,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分局按规定进行检查,合格的方准输入。
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相应检疫机构按规定进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方准输出。
2旅客携带动物检疫:
是对进入国境的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现场检疫。
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可以放行,发现检疫对象的进行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的销毁。
如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可出具凭单截留检疫,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货主。
出境携带的动物及其产品,可视情况实施检疫和出具证明。
3国际邮包检疫:
邮寄入境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如发现检疫对象时,进行消毒处理或销毁,并分别通知邮局或收寄人。
4过境检疫:
载有动物的列车、轮船等通过我国国境时,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处理。
动物的传染病很多,并不是所有动物传染病都列入检疫对象,例如从我国当前动物疫病的情况出发,国家规定的进口检疫对象分严重传染病和一般传染病。
前者主要是一些危害大而目前预防控制困难的动物疫病、人兽共患和动物共患的疫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现的外来病等,应作为检疫的重点对象。
进口检疫时如发现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应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如发现患有一般传染病的动物,应退回或扑杀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检疫对象外,两国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动物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
省(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国家公布的检疫对象,补充规定将某些传染病列入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并在省际间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