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章 诉讼案件(19)
第202章诉讼案件(19)
只见颂百济、阿笠、阿本一身军装,只是去掉了军衔佩饰,颂百济是中将,阿笠、阿本也是上尉,当然这已经是过去式了。“双方诉讼代理人塈辩护律师就位!”审判长再次宣布说。只见巴楚盛走向原告辩护律师席位入座,而巴楚那则走向了被告辩护律师席位坐下来,两个堂兄弟不知多少次又各为其主站在不同立场进行辩护,大家期待着他们的表现和精彩绝伦的法律知识斗智斗勇,谁胜谁负犹未可知。
接下来班达尔审判长大声说:“下面由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塈辩护律师巴楚盛代表原告主诉人宣读诉讼状!”只听巴楚盛大律师就在座位上站起来声音洪亮地说:“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以及各位听众,我是大律师巴楚盛受原告方主诉人顺达卫、赵一鸣、丁富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原告方辩护律师!由于本案的几位出庭被告主犯颂百济是清迈市城防中将司令兼独立师长,其他两位阿笠、阿本也是现役上尉军官,因此不但大理院(最高法院)有审判长、审判员担任审判,而且军事法庭也派出一位审判长,两位审判员参加审判及合议庭。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虽则密谋已久,但发生也就一瞬间,一场暗杀和反击战斗从开始到结束也不过是四十多分钟,下面用亊实来论证整个案情的全貌,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x年x月x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当时的皇太子顺达卫带了卫戍部队副司令赵一鸣前来老国王的寝宫布拉达宫给老国王送药及检查治疗病患。在此要说明一下,可能有人会问赵一鸣会治病吗?答案是会治病各种疑难杂症,赵一鸣是来自华夏,家中祖传中医,看病望闻问切,探脉查病说明病情八九不离十,一手银针绝艺叹为观止。老国王不幸中了瘤状包心形什么病情蛊毒,赵一鸣第一次进宫检查诊断出是什么病情,第二次进宫与曼谷市立医院外科医师刘凯歌合作,因为此瘤状包心蛊虫进入心脏左心室边缘形成瘤状包心体,因此由市立医院的外科护士长先进行全身麻醉,刘凯歌外科副主任医师开出三个微创口,在视频下赵一鸣利用银针从微创口进入将蛊毒虫抓住并用特制的带钩针的银针将蛊毒虫从心脏边缘瘤状包心体内挑出体外,并用高温掩埋烧化,赵一鸣运用高深内功将瘤状包心体封口消毒,三根蛊毒虫挑出并心脏边缘瘤状包心体消毒,使得赵一鸣精气神亏损疲乏不堪,当场昏迷不省人事达三十二个小时才苏醒过来。这天是皇太子顺达卫相邀去寝宫对老国王检查病愈情况,并送去滋补精气神的丸药。但他们俩人想不到的是刚上了大殿台阶走入大殿,看到老国王和大皇子那里敦、还有大皇孙顺达意、二皇孙顺达标坐在殿内饮茶,丁富贵接引他俩进宫后也站立在老国王身边,此外好像还看到了三公主那一英也在座,正在此时,他俩动步走上前,忽然殿内灯光好似一闪一闪的阴暗下来,大殿竖立的巨大木柱后面冲出来许多黑衣蒙面人,不吭声就开枪向他俩射击。
幸亏赵一鸣身手敏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立刻将皇太子顺达卫一把拉住躲避在木柱后面,大家知道皇宫内的木柱材质坚硬两人合抱才能围绕,按照进宫规定晋见国王任何人随身不能携带武器,他俩当然未携带武器,但赵一鸣是武功高手,随身携带的银针也可以致人受伤的,他不甘束手待毙,掏出银针也打伤了几个冲到身边的人,他重点还是要保护皇太子安全。可能是听到了枪声大作,皇太子和赵一鸣的随身卫队冲进来救援了,正在皇宫附近巡逻的卫戍部队一个排听到枪声,他们知道顺达卫和赵一鸣今天去了皇宫,而响起枪声的方向正是皇宫,于是也跑步前来增援,当然两支卫队和卫戍部队的实力不是盖的,包括大殿和后花园的两拨黑衣蒙面人据说有四十多个,打死打伤三十八个,俘虏活捉了七个。这件恶性案件的始末就是如此,为什么要定性为恶性案件呢?因为顺达卫当时已经是诏命为皇太子,未来国王的继承人!而赵一鸣也是卫戍部队的中将副司令,对这样的两人搞暗杀可以说是一次军事政变。因此颂百济派兵指使进行暗杀,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判其死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完全合理合法。我所阐述的案情符合亊实,有根有据,如有不符本律师愿负法律责任。最后我代表原告想说的是,原告方主诉人考虑到被告被逮捕后认罪态度很好,如实地交待了犯罪亊实,过去在军中劳苦功高,因此建议从轻发落,可以给予三年有期徒刑!当否,请合议庭考虑?谢谢!”
班达尔审判长问:“军事审判庭的三位同仁有什么要说吗?”军事审判庭中间的那位庭长叫巴迪通,他问了左右两位审判员有无意见,两位摇头,于是他表示说:“这样审判很好!继续吧?”
班达尔审判长大声说:“下面由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对原告的诉讼状发表诉讼答辩!同样的在被告方的桌上,巴楚那对着麦克风大声说话了,他的声音洪亮带磁性,真的是一个天生我材必有用,天生是做律师的料,他说:“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各位听众!我是大律师巴楚那,今天出庭担任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刚才听了巴楚盛大律师代表原告方宣读的诉讼状,总体看来还是比较全面、客观地叙述了整个案情的全部情况,并且就案件的认定、刑事判决的结果代表原告方主诉人表示了意见!我对案情的认定和判决意见在有些方面存在异议,下面就以下几个方面代表被告方提出不同意见并予以辛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