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执行异议之诉
第五十八章执行异议之诉
送走了何处长和纪委的人。
刘勇笑骂道:\朝阳,多亏你小子多了个心眼,不然宋主任就蒙冤了,你小子行了,成熟了。\
李朝阳谦虚道:\都和你们这些前辈学的。\
刘勇道:″假惺惺的谦虚,臭小子。″他现在也越来越喜欢这小子了。
刘勇怎么想的李朝阳不知道。
成渝市城建局对滨海中院做出的拒不协助行为罚款一百万的处罚不服,向东江省高院提起了复议申请,省高院经过审查很快做出了维持滨海中院的处罚决定。
鹏程公司也对中院关于该公司拒执行为罚款一百万的处罚不服,提请复议,省高院也审查驳回了复议申请,
成渝市城建局执行异议之诉在滨海中院已经立案。
申请执行人滨海市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收到了中院的通知书,并按照规定期限十五日内提交了答辩状,同时附上了相关证明材料。
中院民一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半个月后开庭。
半个月后,成渝市城建局前来出庭,前来参加庭审的有一位律师,一位副局长,局长冷枫也来了,但是他不是参加庭审的,他是来找李朝阳的,他要和李朝阳谈谈。
李朝阳把局长冷枫带到办公室双方进行了简短的谈话。
李朝阳先开口了:″冷局长,你对这件事挺重视啊,亲自来了。″
冷枫道:″李支队,这件事你把我搞得很被动,我都快被撤职了。\
李朝阳道:″这件事情的起因和后果都是你们城建局,也就是你,冷枫局长无视我们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造成的,你如果不那么做就不会有这样的后果。″
冷枫又道:\李支队,我们认为你们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并且不应该执行扣划我们城建局的银行存款。\
李朝阳道:\冷局长,你们城建局有证据支持这次的异议吗?例如,相关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冷枫道:″有的,李支队。我们已经准备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和证据,你们送达的文书和事情我都不知道,都是宋佳的个人行为。\
李朝阳听到这里心里一股无名火起,冷枫你也太不要脸了,法院送达的一些法律文书,你单位主要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就是门卫收发签收也有效啊,何况宋佳每次都跟他汇报请示,上次成渝市纪委来他也是这么说的,他想推脱不认账,耍臭无赖,看来,我的电话录音还得提交给法庭。
想到这他说道:″冷局长,你们做的非常好,这样对于案件的准确评估有好处。如果有新的证据请你及时提供给法庭。如果你没有别的事情咱们就到这吧。\说完站起身来,有送客的意思。
冷枫看到李朝阳这种态度,心里很不爽,但也只能悻悻地走了出去。
庭审还在继续。
李朝阳用U盘下载了电话录音,并附上一个字条交给了龙丰公司叶经理,让他交给律师,让律师提交证据时现场播放。
庭审已经进行到质证阶段,异议申请人成渝市城建局委托的律师,根据有利原则,他只是出示了有利于自己方的证据。
龙丰公司的律师准备的很充分,而且他感觉就是有法院在后面撑腰,只要按照法律公平、公正审理,龙丰公司就会赢。
经过质证,龙丰公司律师都一一否决了城建局律师提供的证据,并且给出了相应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均被合议庭采纳。
按照程序由鹏程公司出示证据和质证时,鹏程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自知理亏,对相关质询一律采取了不知情,不清楚的态度。
龙丰公司律师质问鹏程公司律师:\请问鹏程公司,是你单位向中院提出的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成渝市城建局的,而且提供了书面材料,你们现在说不清楚,不知道,难道是在耍赖吗?\
鹏程公司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
当成渝市城建局律师提出中院到城建局执行过程中,都是城建局旧房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宋佳个人的接待行为,是在未向领导汇报请示,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法院冻结扣押的工程款付出的,属于宋佳个人行为,不应该追究城建局的责任,应追究宋佳的个人责任。
龙丰公司的律师马上向审判长请示,递交新的证据,并请求当庭播放。
″审判长、审判员,我下面提供的这份证据就是要证明,成渝市城建局冷枫局长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将鹏程公司的工程款付给鹏程公司的事实。″
书记员接通视听设备,将李朝阳接听宋佳电话,冷枫接过电话双方对话的录音在庭审现场清晰的播放了出来。
播放完录音,审判长问成渝市城建局方:\录音,你们都听到了,冷枫局长,是不是你的声音,对录音内容有异议吗?\
冷枫不知道有这个电话录音,成渝市纪委调查组对宋佳的调查,自打从滨海回去后就停止了,最终结论是证据不足,宋佳也恢复了工作。
成渝市有关领导为了保护冷枫,就宋佳的问题给个证据不足,查无实据的结论就搁置了。冷枫不知道这里面的一些过程和细节。
冷枫与李朝阳谈完话后已经回到了申请人的座位,刚才听到他与李朝阳的电话录音,他还没缓过神来呢,审判长一问。
他随口答道:″哦,没错,是我的声音,没异议。\回答完,冷枫就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开始还挺直的腰板,一下子就萎靡了下去,他知道,他彻底完了,脸上豆大的汗珠不受控制的往下流。
听完他的回答,旁听的人群发出了一声:呜,的声音。
李朝阳听到这起身走出了审判厅,他已经知道结果了。
龙丰公司经理叶建平也跟了出来。
李朝阳问道:\你怎么不听,出来了。\
叶建平道:″就像你一样,已经知道结果了,出来抽根烟,透透气。\
李朝阳笑道:″叶经理,庭审还没进行完,你怎么就知道结果了?\
叶建平道:″李支队,谢谢你,电话录音一放,我在一看冷局长,整个人矮了半截,就知道结果了,哈哈。″
李朝阳说:\走吧,到我办公室喝点水,开庭还得一会,我这有好茶,你尝尝。″他知道叶建平好茶。
叶建平道:″不打扰你吧?\
李朝阳道:\走吧。\
来到李朝阳办公室,李朝阳在柜子里拿出个茶叶桶,从中取出茶叶,给叶建平用茶杯沏了杯茶。
叶建平打开杯盖,先是用手扇,用鼻子闻了闻。
″唉,这是顶级云南金叶滇红,干茶闻着香甜,汤色金黄透亮,口感回味持久,有香气环绕,经久耐泡。你这真是好茶,顶级的,很少见。\
李朝阳说道:\一看你就是行家,懂茶之人,我这是省院耿总给我的,云南高院老总给他两桶,他送给我一桶,平时我舍不得喝,来贵客了才拿出来。\
叶建平喝了一口,品品:\对味,好茶。\
两个人又闲聊了一会,中午休庭,下午继续。
叶建平中午要安排律师吃饭,请李朝阳也去坐坐,李朝阳谢绝了。
下午二点钟,庭审继续,李朝阳没事又去旁听了一会。
进入到辩论阶段,成渝市城建局的律师公式化的宣读了一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成渝市城建局的代理律师,在此就城建局因拒不协助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辩护词。我们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
首先,我方要明确的是,城建局在处理该工程款问题时,始终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城建局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和裁定书后,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将属于鹏程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了鹏程公司,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次,我方要强调的是,在本案中,该笔工程款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城建局在处理该工程款问题时,充分考虑到鹏程公司利益问题,支付给鹏程公司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我方要指出的是,城建局的行为不构成拒不协助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是出于保护鹏程公司财产的考虑,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我方的辩护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谢谢!
李朝阳听完城建局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心里暗笑,这就是那种无理辩三分的真正体现,你维护鹏程公司权益,用你维护吗?法律、法院的权威你们就不考虑,只要给好处,你们什么事都敢干。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鹏程公司辩论意见有书面的,休庭后交上来,下面由龙丰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鹏程公司代理律师发表了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龙丰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此就成渝市城建局因拒不协助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我方辩护意见。我方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明显构成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要明确的是,城建局在接到法院的通知书和裁定书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然而,在本案中,城建局却故意私自将法院查扣的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鹏程公司,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协助执行扣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方要强调的是,城建局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由于城建局故意私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我方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款项,给我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此外,由于城建局的行为,我方还不得不承担额外的律师费等成本。因此,我方要求城建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方要指出的是,城建局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作为国家机关,城建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职责。然而,在本案中,城建局却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因此,我方要求法院依法严惩城建局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明显构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希望贵院能够依法严惩城建局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谢谢!
龙丰公司律师的发言,字句铿锵,把鹏程公司律师驳的哑口无言。
冷枫坐在那里,面无表情,阴沉着脸,他在考虑自己的后路,回到成渝后,冷枫就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纪委双规了。
审判长又敲了一下法锤:″龙丰公司休庭后把辩护词交上来,下面由鹏程公司发表辩护意见。\
鹏程公司的律师机械的宣读了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鹏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此就成渝市城建局因拒不协助执行一案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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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城建局支付我方工程款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全法的,是保护我方财产和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行为,我方认为不构成拒不协助执行行为,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谢谢!
针对鹏程公司律师的发言,龙丰公司律师第二仑发表了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就鹏程公司的辩护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鹏程公司在拖欠龙丰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用城建局到期债权来偿还拖欠工程款,中途他们与城建局恶意串通,偷偷支出工程款,这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城建局配合鹏程公司故意规避法院的执行,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严惩,方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权威。
......
第二轮,城建局和鹏程公司没有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经过一天的庭审,成渝市城建局执行异议之诉案结束,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