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庭审现场
此时法庭的大门打开,两名女警带着身穿看守所号坎的高云秀走了进来,被带到了审判席前面的特制座椅上,座椅的一侧的扶手上有一块木板,待高云秀坐下后,女警将木板搭在了另一个扶手上锁死。
此时的高云秀,比之前更加的面容憔悴,王川猜测可能是精神压力太大折磨的。她的双眼红红的,时不时的用带着手铐的双手擦拭着鼻涕和眼泪。
“被告姓名性别……”中年男法官开始验明正身,例行公事一般的做着前面程序性问话。
法庭内不时的响起中年男法官严肃有力的声音,和被告带着哭腔的回答,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年男法官说完,看向公诉人。
“犯罪嫌疑人于二零零六年……”女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显然这一男一女是以女的为主,男的始终低着头不知道在写什么。
“被告人高云秀,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待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中年男法官声音沉稳道。
“没有异议,我知道错了,我下次不会再这么冲动了……,我只求法官能念在我是初犯的份上,从轻判处刑罚……”说到最后,高云秀痛哭流涕,泣不成声。
旁听席上的高女士用手捂着嘴,也在低声哭泣。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言。”中年男法官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高云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鉴于被告人已经支付了被害人医药费,认罪态度良好。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高云秀处以五个月拘役的处罚……”
女公诉人读完公诉意见书后,现场有人欢喜,有人愁!
中年男法官见法庭有些嘈杂大声道:“请注意法庭纪律!……被告人高云秀发言。”
“法官,我认罪,都是我一时冲动,给二婶造成伤害,我一定痛改前非……”被告的发言显然是在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再加上痛哭流涕的表情,表现出了满满的悔改之意,让人看了心酸不已。
“被告人高云秀的辩护律师发言。”被告说完,中年男法官看向万胖子道。
“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该案系因被害人修建宅基地侵害被告利益而起,这在案卷中有记载,而且被告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手伤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其小……”万胖子慷慨激昂的发表着辩护意见。
不得不说,万胖子虽然长得不怎么样,但是辩护词写的却很打动人心,旁听席上的高家人,看向他的眼神中充满了感激。
他在辩护过程中用到的证据全部都出自检查机关的案卷,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引火上身,而且免去了分辨证据真假的麻烦。
刑事律师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去自行取证的,因为一旦提供的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证据,后果要比民商事诉讼严重的多。
就算没有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眨眼睛也可能被认定为传递信息,串供,具体可以参见着名的李某案。
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多数情况是构不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会被罚款或者拘留,律师有可能会被暂停执业,被吊销律师证的情况比较少,被判刑的情况更少。
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截然不同,可以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为律师准备的。
根据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家伙!直接判刑啊!而且几乎每年都有被该条规定撂倒的律师,不分老幼!
因此,大部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提交证据,会再三斟酌,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是绝对不敢也不能提交的。
如果客户强烈要求提交,一般律师的做法是,让客户自己向法院提交。谁知道客户提交的证据是真是假,为了让亲人或者利害关系者免于刑法的处罚,客户有可能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之前就有客户提交血衣给法院,作为无罪的证据,后来经化验,血衣上的血是狗血,可见刑事案件的风险之大)。
因为证据问题,被判刑的律师不在少数,满满的风险都写在了《刑法》上!
万胖子做的刑事案件多,之前在学校也是学习刑法专业的,所以对风险门清。他才不会去冒这么大的风险自己取证呢。再说了,这案子相对简单,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案卷中都有,直接引用就行啦!
但如果案卷中的描述是虚假的呢?别忘了,案卷是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侦察的,不是万胖子有意捏造的,所以就算法院发现案卷中的证据有问题,板子也打不到万胖子身上。通俗点讲,万胖子可以以此为由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