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一篇(十六)
⑿《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彊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⒀《左传·哀公九年》:“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齐则可,敌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名位敌,不可干也。炎帝为火师,姜姓其后也。水胜火,伐姜则可。”史赵曰:“是谓如川之满,不可游也。郑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郑则不吉,不知其他。”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乃止。”
以上是《左传》一书中保留的十三个筮例。这十三个筮例中有三例是直接点明“以《周易》筮之”。十三个筮例中除两例外,均称谓一样,即“遇某之某曰”。如“遇《观》之”否”曰”。其卜筮出现的“繇辞”与今本《周易》一书里的“爻辞”一样,而那时不称“爻辞”是称“繇辞”。
《左传》中的十三个筮例,有两例的称法,则是“其卦遇《蛊》曰”和“其卦遇《复》曰”。而且这两例所引用的繇辞也不是出于《周易》一书里的句子。这两例是出自《僖公十五年》与《成公十六年》里记载的卦例,这两卦例是不同与《周易》的以外卦书。这种异于《周易》的卦书,并与考古上发现的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简上的卦书相同。王家台秦简上的卦书,被学界认为是《归藏》,其卦画符号及卦名称与今本《周易》相同,但结构形式及内容与今本《周易》完全不同。这说明《左传》一书里记载的筮例,反映的筮书,仅仅是与《周易》里的六十四画符号及名称相同,而内容不相同的筮书,至少有两种以上,这符合《周礼》中所云的“三易之法”。
在《左传》一书中出现的筮例共十三例,而其中有十一例,却是以《周易》筮之,所出现的“繇辞”与今本《周易》里的爻辞能够一一对应。但从这十一个筮例的称法中,皆不反映“九·六”爻题。从十一个筮例中来看,所反映的是一种不同于以“九·六”爻题为结构形式的《周易》文本,我们给这种《周易》文本命名为“春秋《周易》文本”。
《左传》一书中既有记载“以《周易》筮之”的筮例,也有引证《周易》文辞说明问题或阐明观点的引用例子,如同引用《诗》、《书》那样,直接是用于说明事理的例子。我们也将《左传》一书里记载引用《周易》的例子列举如下:
1《左传·宣公六年》:“六年春,晋,卫侵陈,陈即楚故也......楚人伐郑,取成而还。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瘳语,欲为卿,伯谬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之“离”,弗过之矣!’间一岁,郑人杀之。”
2《左传·宣公十二年》:“知庄子曰:此师殆哉。《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师出以律,否臧凶。’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众散为弱,川壅为泽,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谓临,有帅而不从,临孰甚焉!此之谓矣。果遇,必败,彘子尸之。虽免而归,必有大咎。”
3《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子大叔归,复命,告子展曰:楚子将死矣!不修其政德,而贪昧于诸侯,以逞其愿,欲久,得乎?《周易》有之,在《复》之“颐”,曰:‘迷复,凶。’其楚子之谓乎?欲复其愿,而弃其本,复归无所,是谓迷复。能无凶乎?君其往也!送葬而归,以快楚心。楚不几十年,未能恤诸侯也。吾乃休吾民矣。”
4《左传·昭公元年》:“晋侯求医于秦,秦伯使医和视之,曰:‘疾不可为也,是谓近女室,疾如蛊……’。赵孟曰:‘何谓蛊?’对曰:‘淫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谷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赵孟曰:‘良医也。’厚其礼而归之。”
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秋,龙见于绛郊。魏献子问于蔡墨……对曰:‘……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6《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也’。对曰:‘物生有两,有三,有五,有陪贰。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体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天生季氏,以贰鲁侯,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虽死于外,其谁矜之?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王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
从以上《左传》里引用《周易》的六个例子来看,无论是引用《周易》里的句子,或是引用《周易》里的名称所作的解释直接用于阐明事理时,则与《左传》里记载的十一个筮例,以《周易》筮之时所用的称法是一样的,即都是“某之某曰”的格式。
现将《左传》里记载的两种运用《周易》(即卜筮与引用)时的称法对比如下:
1《左传》记载的用《周易》筮之时的称法
《僖公二十五年》:“筮之,遇《大有》之”睽”曰”
《昭公五年》:“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谦””
《襄公九年》:“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
2《左传》里记载的引用《周易》时的称法
《宣公十二年》:“《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
《襄公二十八年》:“《周易》有之,在《复》之”颐”曰”
《昭公二十九年》:“《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
通过对比来看,虽然是两种用法,但显然,所用的是一种文本,即“春秋《周易》文本”。不过两者运用时,在表述上是有区别。史巫用于卜筮时的称谓程式是: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或省略去《周易》名称而说:筮之,遇‘某之某曰’。如“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而其他人士在引用时的称谓程式则是:《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如“《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这“某之某曰”,如同“某篇里的某句子”的说法。用今天的话说,犹如“《师》篇”临”里说”。而在卜筮上,犹如“《坤》里的”比”繇辞说”。尔后,才引出“某之某曰”里的一句话(卜筮上称“繇辞”),无论是引用以此阐明事理,或是卜筮以此联想附会人事吉凶,表明所用的是一种《周易》文本。虽然春秋时期人们使用的是一种文本的《周易》,以《周易》卜筮时言“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引用说理时言“《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筮之,遇”;与“有之,在”,显然是对《周易》的两种用法,两种话语,两种性质的对待。从春秋《周易》文本的定型流传,就围绕着《周易》形成了两种话语与运用。“筮之”与“有之”也表明了两者运用《周易》是有质的不同,既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
“筮之”与“有之”,更是表明了当时两者使用的《周易》是一种文本。当然那时的《周易》文本是不同于今本《周易》的结构形式。
通过《左传》一书中记载的筮例及引用当时《周易》文本内容来看,那时的《周易》文本,既不是用“九·六”这种数字来编排《周易》每篇里的句子为爻辞的“爻题”;而是以《周易》里的六十四画符号及名称来编排《周易》每篇句子变成繇辞的“繇题”。最具有证据证明《左传》里所反映的春秋《周易》文本不是以“九·六”爻题的结构形式,而是以《周易》里的六十四个符号及名称为“繇题”(或称“繇称”)的结构形式,莫过于《昭公二十九年》里所引的“《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这一引用例子了。
现将这一引用例子抄录如下:
“秋,龙见于绛郊。魏献子问于蔡墨曰:吾闻之,虫莫知于龙,以其不生得也。谓之知,信乎?对曰:……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这一段记述了“昭公二十九年”的秋天里有龙出现在绛城郊外,魏献子听说此事,并向蔡墨问龙一事。蔡墨回答魏献子时,是引经据典来证明他认为古时候是有龙的。蔡墨所引用的就是《周易》“乾”、“坤”两文里出现带龙的句子,来证明所认为古时候有龙的证据。这里且不说引用《周易》一书里带龙的句子,来证明古时候有龙的说法正确与否,但这里毕竟不是用《周易》来卜筮的例子。我们可通过这一引用例子中所引用《周易》“乾”文里凡带龙的句子内容及称谓,以此再现“春秋《周易》文本”的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