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 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适用
户外运动中,无论怎么注意,户外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不仅因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而且同行的户外队友还受到了牵连而除了在支付了人情补偿费后,在被上诉到法庭后,还不得不支付组织者及参与者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费用。这更严重影响到户外运动的情绪和可持续性。
在如此低迷的情绪下,如何支撑户外登山运动呢?户外群体中展开了思考与讨论,但似乎多重“情”而缺“理”“法”的支持,仍感觉无所适从。一位律师驴友给出了较为精确的回答。
有报道两个典型案件及其法律责任评析。
2006年7月9日,广西南宁市13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营,不料山洪暴发,一名女孩儿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儿的家人状告同行驴友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裁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活动“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备明显的主观过错”,因此判令组织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参加人员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就是被称为“户外第一案”的“南宁7.9案件”。
2007年3月10日,北京的一队“驴友”经户外网站约伴后进行灵山穿越活动,由于线路及天气原因,导致一名队员夏子(网名)“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死者的家属将活动的发起人及网站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作出的裁决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件表面上“迥然不同”的判决一时间在户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评论针锋相对,很多人感觉无所适从,甚至感慨“以后谁还敢带人去爬山”?那么,这两份判决,果真是完全不同的吗?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仔细鉴别两份判决,可以看出,两份判决依据了几项共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判断户外运动中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该项活动是否属于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律师给出定论:AA制的自助活动中,哪怕是“发起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
组织者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明显过错?组织者是否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
活动中签署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AA制自助活动中,“免责条款”在签字后成立。但“免责条款”的订立,要科学、严谨,才能够起到相应的法律效用。
意外发生后,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活动的组织者和其他人员,应该进行积极的、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否则,将会被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加重自己的民事责任。
“毋庸讳言,国内的户外运动仍然带有很多发展初期的盲目与无序,这种情况的存在,有认识和技术方面的因素,有身体素质方面的因素,当然也有法律方面的因素,合理的、明确的法律适用,有利于户外运动的各种主体清楚地判别自己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相应的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推动户外运动在中国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在对户外运动安全问题思考和学习后,这也让王一夫想起自己在北京参加户外装备展后的一次个人的冒险经历:
北京周边除了长城为最著名景点外,西边层峦叠嶂的山脉也是好去处的,如香山、凤凰岭、阳台山、妙峰山、十渡、灵山……山的海拔都不算高,羊肠小道四通八达,特别是当你登顶一座山后,沿着山脊就可以顺利走向各座连接着的山脉。很是简单户外登山的理想之地。特别是远离或走到后山时,可以隔离了城市的喧嚣和尘霾,随着自己的心境或情绪或许会找到点世外桃源的感觉。
王一夫身在北京,他的“驴劲”又来了,当然要去巡山。他在网上寻到一个团队,就加入进去,也没签署什么免责协议。跟着一行人向北,一直到了北京的北郊,进入凤凰岭景区。从牌楼看向群山,还是有很远的距离的,要逐步走向高处,再登山。低处缓坡地带大多被人工开发成景区,虽然步道对于游人来讲是方便的,但对于户外运动爱好者来说却是多余,他们喜欢走山路小道,平缓上坡的那种,而不需要台阶拾级而上那种。
当进入到登山路时,找到状态了,轻松自在地登山。但走着走着,感觉没多大挑战性,这羊肠小道把个险峻的山峰都给绕过去了,根本无法让人在此山中有攀登的乐趣。所以,在观察了山势地形,他们一部分人确认山顶的方向和山坡所能通过的相连的坡后,就自找苦吃地,选了一条无人走过的石砬子山脉开始登山。本以为沿着相连的山坡和巨石攀上是轻松的,但一关关的,还真的是难。上到半山腰,就遇到了天险,两块巨石间夹着一条很陡的8米左右长的小坡,没有抓手,只能是短道起跑加速,借冲力,抓住地上仅有的草丛,一鼓作气跑上去,最后抓住顶部两石之间半米宽洞天的横着的大树枝,才不至于滑下来。翻上树干着实费了会力气,总算过了一关。待回头看看,从这里是回不了头的,上来似容易,但想从这里下去,那可就是冲下山了,刹不住的啦。这里不能回头了。
这次最险的地方是在快要到达山顶时,遇到了一个突起的光滑的巨石,挡住了山脊仅有的过山路。而爬上巨石再看,其间有条不到一米宽的山涧,看着有些令人害怕。如果在平地或低处,这个宽度是不在话下的,可以一跃而过,但这山顶秃峰处,加上刚刚费力的攀登,此时,心里还真的没底了,有些怕了。但又回不了头了。他们只好休息一下,再去观察地形,无处可绕过,从巨石上跳过是唯一的路。当时坐在石崖边上一小块能够坐下来的地方,看着群山,前不能行,后不能退,真的想叫救援了,难道咱老驴也真的要叫“救援”了?可转念一想,想想自己也可以堪称“老驴”了,怎么可以做出叫“救援”这等的丢人现眼的事儿呢。他们都真的是心慌了,但无路可退,最后他们鼓起勇气,稳定心情,前后思量,一个接一个一跃而过,头也不回地就直接继续向山顶攀登,想尽快逃离这块令人发囧的地方。
用了小四个小时才登上百多米高的山峰。累只是其次,而几次唯一只能登上无法下来的石缝小路令人不敢回首。登上此山顶后,接下来的路就好走多了,但已经耗尽了体力,速度慢了许多。放眼望去,计划要穿越到阳台山还在很远、更高处,没有回头路,咬牙坚持完成计划路线吧。最后走了个环路,又回到.asxs.,结束此次登山,真真儿的巡山了。
王一夫这一次的历险却考验了他自己的体质,看到更多风景,也深刻地领会了不打无准备之仗,安全第一的户外运动原则。
那首脍炙人口的歌《大王叫我来巡山》:大王叫我来巡山哎哎,我把人间转一转哎哎,打起我的鼓哎,敲起我的锣哎,生活充满节奏感。听起来很有意思,一个平凡小仙儿的自由自在的循环往复的日子,也贯穿着小仙儿的内心世界和生活状态,心有所属,思有美丽幻想,每天依然乐观、豁达,充满激情。在凡间,我们何不是“一个努力干活”的小人儿呀,只是不那么自由,努力可以去把人间转一转,看更广阔的世界,观更高的山川。
户外运动,总是要到户外去,到深山中去,安全第一。要做好活动的应急预案,要保障户外运动安全,就要搞好计划,解决掉不确定性。前期踏察线路,后期增加保障并加强救援队救援的建设、培训并在需要时发挥作用。
免责条款及法律适用,都只是为避免事后的责任纠纷、判定与解决。组织者在活动前进行良好的风险防范、风险提示,才是最重要的。
而严格纪律无疑是最有效的规避措施。户外运动要遵守纪律:
1.服从领队安排,遇到分歧可以共同商量解决,但领队有决定权。
2.保持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守时,严禁迟到;也勿因为自己频繁休息和长时间拍照影响队伍行进速度。
4.禁止私自进行无保护的攀爬和涉水等个人英雄主义的冒险。
5.不允许出现独自疾走暴走和好奇新鲜擅自脱离整体团队。
6.队员严禁超越先导队员或落后于收尾领队。
7.禁止私自生火。
8.注意饮食卫生,预防疾病,进行自我保护。
9.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10.有任何困难或疑问尽快和领队沟通。
11.行动中不乱丢垃圾,不破坏植被,提倡环保。
或许安全注意事项是老生常谈,但也必须年年讲,天天讲,次次讲。唯有安全才可以让户外运动持续发展。
虽然安全问题可防不可控,但生命救援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协会有责任和义务建立户外生命救援队,以保障户外运动安全。同时,更有责任和义务向户外人群宣传和培训生命救援的技术和方法及程序,以期首先实现自救。
协会在最早时间就学习并熟知了户外运动风险及法律适用。为以后户外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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